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5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上林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上林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澄洲路的房地产,但暂无法安置被执行人,故暂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的工资存款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本案等待分配即可。此外经向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012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