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

***、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2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
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恢1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113852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