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民初858号之一
原告:***,男,满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事务服务中心职员,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区2号标准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莹,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化军,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市承业子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怀德街80号。
法定代表人:丛立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市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路11号同心花园3栋1门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增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闫恩友,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承业子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春市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闫恩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柯丁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