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泉雨(系原告儿子),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区2号楼标准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莹,女,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方华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