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1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泉雨(系原告儿子),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区**楼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莹,女,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诉丹东市振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辽0604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以***承包的荒滩地已被征收,其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的起诉。***不服该裁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在二审期间,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方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