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125号 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区2号标准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