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明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麦汉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6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南洲村南坊一队三巷29号。
法定代表人:叶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陇奎,郑瑞芳,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麦汉晖,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麦汉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明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麦汉晖负担。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粤0112执6238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319.64元,扣除执行费11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4204.64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埔区南基村*号【房产证号为穗集体证字第0××3号】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因上述房产性质为宅基地,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黄埔区南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拍卖咨询函》,向其征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上述房产的可行性问题,广州市黄埔区南基村村民委员至今未向本院回复,故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并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6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