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1107号
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尧龙山镇沿岩村花园组干河沟提。
法定代表人:杜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包纯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56元,由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