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与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1107号

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尧龙山镇沿岩村花园组干河沟提。

法定代表人:杜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包纯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56元,由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新华采石场(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