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财保55号
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镇鸭塘村渔塘组大龙砂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L4QJ62。
负责人:杨勤。
被申请人: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8051135。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4号成黔大厦3层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3544X7。
法定代表人:马越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分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869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700390130067562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86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04元,由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莹
书记员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