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慧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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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21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锦娟,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中慧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168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义中,经理。
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8-9楼。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中慧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必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