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5民初162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7月26日生。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生。 被告:***,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库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