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姗姗、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87号716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周登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顺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