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557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618231583,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1号5楼。 原告***与被告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