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557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618231583,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1号5楼。
原告***与被告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