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志爱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1953号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志爱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2145号4楼4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荣。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志爱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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