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2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9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案件受理费8802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1207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9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3、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1月30日,本院(2019)苏0981执1051号案件在淘宝司法网络××了被××人××永××下××于××花园××楼××室、××室及车库房地产,成交价格1155000元,所得价款不能清偿其他关联案件的一般债权;
5、2020年8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9月2日,因季善平、王友兰对本院(2019)苏0981执105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涉及到季善平名下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本院移送异议审查立案;
7、2020年9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另案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所得1155000元外(该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有关联案件一般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已进入异议程序,待异议程序终结后再行对该款项进行分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