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泰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242号 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1号金色佳园商住楼1028、1038、104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泰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48号2066室 法定代表人:**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泰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泰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1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泰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保全标的不包含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器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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