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东台市公证处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2022)苏东台证字第28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应支付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本金人民币234541元、根据协议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以234541元为本金,年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证费及强制执行的费用)。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2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三、2022年12月7日、2023年2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尾号为ddb7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2、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613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3、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955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4、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尾号为164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5、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232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6、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326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7、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798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8、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2967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上述账户中未有可供扣划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被执行人**有汽车(车牌号:苏J×××**),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书面责令**交出上述车辆,其未交出。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3年2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所属居委会调查财产情况,**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
2023年2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东台证字第28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