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4013号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安丰九桥钢模出租站,住所地东台市。
投资人:***。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御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安丰九桥钢模出租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逾期利息2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