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御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4013号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安丰九桥钢模出租站,住所地东台市。 投资人:***。 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御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安丰九桥钢模出租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逾期利息2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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