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潮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681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UPK7F4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城国际花园17幢201室。
经营者:袁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72573884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