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潮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6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UPK7F4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城国际花园17幢201室。
经营者:袁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72573884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4681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