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潮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681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UPK7F4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城国际花园17幢201室。
经营者:袁健,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梅,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72573884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汤淳,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江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泰盛钢管出租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