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364号
申请保全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华汇大厦第**。
被保全人: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di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030196.1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