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凤凰路79号12号楼3**6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山农大南校东9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长泰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