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1民初1816号
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长泰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行政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绿化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1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绿化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