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保全费1238元,合计2824元,由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