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3847号
申请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8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海县学府壹号小区31号楼的101室-701室、102室-702室共计14套房屋。申请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查封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海县房屋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海县房屋在6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院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寿海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人民陪审员 程树洁
法官 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