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马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23民初3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但其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学府壹号小区31号楼的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804室、904室、1004室、1104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诉讼过程中已申请保全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7月29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倪常春审判员唐将军
审 判 员 韩   春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宽书记 员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