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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民终3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丁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
法定代表人:孔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郑守业,男,1980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0********,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明因寺村****。
上诉人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5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亚非
审 判 员  陈泽环
代理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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