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方科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民初7043号
原告:江苏方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津旺达商贸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2元,由原告江苏方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花
人民陪审员  姚京川
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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