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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执异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后,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祁锋
代理审判员*钰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