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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0910656Y,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马诗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25846-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新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9400003562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高,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高,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