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庆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德建设有限公司(原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25846-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新阳西路**。
被执行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0910656Y,,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
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94000035628,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div>
被执行人:孟庆高,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v>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孟庆高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余额。
7、2019年4月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4月16日,本院委托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孟庆高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9、2019年4月16日,本院委托太仓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10、2019年5月16日,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江苏新禹励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未发现其下落。
11、2019年6月25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2、2019年3月19日,本院另案拍卖孟庆高房产昆山市玉山镇XX园XX号XX墅XX号楼,本案实得分配款139953.13元。
13、2019年6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78810元,实际执行到位139953.13元,剩余1638856.8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磊
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