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申1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天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08671256F。

法定代表人:农富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州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0)桂14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没有验收合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质量保质期内,其多次要求龙州二建对房子进行维修,但龙州二建以各种理由拖延,没有对房子进行维修。原审法院以龙州二建的一份“报

告”即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没有事实依据。2.房屋质量保证金其已交给第三方保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当于14日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其并没有收到龙州二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即便有申请,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也应当从第15日起,原审法院认定其自核实之日起承担违约显然是错误的。

龙州二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房屋在2016年8月22日就验收合格。2017年2月16日,双方签协议,约定至2017年12月30日,如果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就支付质量保证金,但到期后,我方没有接到***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不按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龙州二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为合法有效合同,龙州二建根据合同约定给***承建房子并经维修后要求***配合验收,但***怠于履行验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结合广西南亚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四队队长艾江初的证言和龙州二建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原审法院以2018年10月30日为涉案房屋实际验收日及***应当退还质量保证

金届满日并无不当。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还保证金规定宽限14日的前提是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该规定不适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此,***如果认为房屋质量还有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由于***与龙州二建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承担逾期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正确。***为证实涉案工程没有完工验收,在再审审查时提交了房屋、阳台及卫生间的地板照片,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四条第8项约定,各楼层板面和天花板不用施工方抹水泥砂浆光面。故***所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也不能证明原审判决错误。***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智忠

审 判 员 谭 志

审 判 员 黄 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宏琼

书 记 员 黄燕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