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3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天龙小区******。

法定代表人:农富英,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壮族,广西龙州县人,职工,住广西龙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584.3元、利息304.26元、受理费25元,合计4913.5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试验站处有工程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试验站处的工程保证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 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农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