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423民初240号

原告: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天龙小区二区二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08671256F。

法定代表人:农富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9年02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职工,住所地广西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农富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孙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建筑公司尚欠施工工程款4584.3元及违约金2770.17元,合计7354.47元。事实理由: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为被告***建设住宅,工程总价款91686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将支付工程总价款95%,剩余工程总价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住宅一年内不出现其他问题全部结清。2016年6月2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对工程进行整改后,被告***即支付全部工程款,如不支付,被告***愿意按尚欠工程款总额日付10%的违约金。但工程整改后,被告***只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尚欠工程总价款5%即4584.3元至今未付。2018年10月30日建筑公司要求对房屋质量验收并退还工程保证金4584.3元,但被告***不予理睬。

被告***辩称:建筑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一年后(2016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经双方验收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即房屋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建筑公司,如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筑公司负责返修合格为止。但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因此,建筑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584.3元即工程总价款5%及支付违约金2770.17元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建筑公司事实请求。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为被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2016年6月29日经被告***请求,建筑公司依照约定对工程进行整改,房屋整改完成,被告***只支付工程(房屋建造)总价款91686元的95%;2017年2月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一年后(2016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经双方验收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即房屋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建筑公司,如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筑公司负责返修合格为止。约定验收期限过后,2018年10月30日建筑公司要求对房屋质量验收并支付工程保证金4584.3元,但被告***不参加房屋质量验收,也不同意支付工程保证金4584.3元。因此,本院视为该工程在2018年10月30日双方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即工程质量保证金4584.3元;因被告***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即工程质量保证金4584.3元而造成违约,被告***应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利息,违约金即利息应分为两段计算,1、以4584.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10月31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45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即2020年3月31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58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分两段计算:1、以4584.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10月30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45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

驳回原告龙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禤培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农云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