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

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163号
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杨工村(四号桥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沈来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00号(逸景嘉园24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5154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4元,由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的其余649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