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美欣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经营者:钱忠红,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礼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苏州工业园区美欣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8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苏州工业园区美欣建材经营部货款本金530147.5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美欣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53014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53014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701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以(2020)苏0506执303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人王瑞保)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室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苏0506执303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本院(2020)苏0506执3030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人王瑞保)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室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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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亦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