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一组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吉勇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77号都市豪庭3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肖兆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王纯(实习),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刘朋村。
诉讼代表人:杨荣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信,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8元,减半收取8719元,由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辅绍贵
人民陪审员 陈 标
人民陪审员 徐达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