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一组华泰路(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1771315P。
法定代表人:吉勇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769元(其中租金231021元,案件受理费2383元,执行费336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