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作宾,天津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56748792182。
法定代表人:苏迎春。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