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242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华庄3幢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汝卫,男,该公司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6元,减半收取计5018元,由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彬彬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狄文佳
书 记 员 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