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242号
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华庄3幢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汝卫(系该公司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唐彬彬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