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

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721号之二
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983071832,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裕兴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梓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鉴清,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46094112G,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华庄3幢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0499E,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董事长。
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62元,由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