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6902号
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富泰华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年龄不详。
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