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苇,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万友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0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4200元〉,由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7)苏0803执3631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0元。2021年6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6月18日、2021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丰田”牌苏J×××××汽车,该车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2023年12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江苏万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2024年12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92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0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问,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问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国兰
审 判 员 滕建平
审 判 员 贾 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伟
书 记 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