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弘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跃进路站前商贸城东六楼。
法定代表人:万晋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江苏弘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院执行工作职能调整,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