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相城区***胜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涛。
被执行人苏州和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许和斌。
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杭社区。
法定代表人:崔德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和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6民初37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和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和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39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