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474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杭社区。
法定代表人:崔德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孝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