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30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3956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杭社区。
法定代表人:崔德建。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开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江开法院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苏0191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管辖。江宁法院立案后,认为江开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不当。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江宁法院以(2020)苏0115民初11549号请示报告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属于江开法院辖区,故江开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诉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