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1084执1480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22196306255518,住高邮市界首镇维兴村都家组40号。
被执行人:***,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84194912015514,住高邮市界首镇永安村向阳组1号。
被执行人:江苏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曹甸镇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江苏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98140.2元(含执行费1352元)。至此,***依据(2018)苏108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